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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

生猪、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供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促进生猪、菜牛、菜羊、家禽的商品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     。
  2.产品的数量:        。(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
  1.产品的等级和质量:     
  (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产品的检疫办法: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检疫办法。)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不属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的产品,收购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2)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法结算。
  3.奖售办法: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收购或在合同期间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甲方如需提前收购,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的,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物总值的    %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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