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 加工 ,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
(2)数量共计 台。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 在 或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 (大写: 美元);
(2) (大写: 美元);
(3) (大写: 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 ,若有(某地)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于由乙方在
或 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 型标准 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 %,其损耗部分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 %,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错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分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工 标准 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 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 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