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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

  注意:
  尽管存在某些其他条款,作为修正,在美国联邦航空法中对外国航空运输规定,在托运货物全部或部分丢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下确定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是用于确定运费的重量(或按货物部分丢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下的分担比例计算的重量)。
  7.适用于承运人的某些除外规定或责任限额对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使用其航空器者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也将适用。按照此条款承运人的行为代表以上所有人。

  8.(a)承运人承诺以合理的快速完成下面所提到的运输。承运人可以替换预备的承运人或航空器而无需通知,并且在对发货人利益适当注意的前提下,可替换其他运输工具。承运人被允许选择路线,改变或背离运单正常选定的路线。本段不适用于前往/来自美国的航空货物运输。
  (b)承运人承诺以合理的快速完成下面所提到的运输。除非在美国承运人的价目表得以使用。承运人可以替换预备的承运人或航空器而无需通知,并且在对发货人利益适当注意的前提下,可替换其他运输工具。承运人被允许选择路线,改变或背离运单正面选定的路线。本段只适用于前往/来自美国的航空货物运输。

  9.根据本条件,承运人将对货物在其或其代理人看管期间负责。

  10.(a)除非承运人对收货人有持久的信任,不需要发货人的书面承诺,否则,发货人保证根据承运人的价目表,运输条件与相关法规,适用的法律(包括履行“公约”的国家法律),政府规章、法令和要求应付的全部运输费用的支付。
  (b)当托运的货物完全未交付,关于这些货物的要求权仍将被接受,即使运费未支付。
  11.货物运到后将迅速通知收货人或运单正面指示的被通知人。在货物到达的目的地,按照发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发出的指令或按照收货人的指令将作出交付。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无法与之联系,则货物根据发货人的指令处置。

  12.(a)遇有下列情况被指定收货的人应书面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Ⅰ)货物发生明显损坏,应在发现后立即和至迟应在收到货物后14日内立即提出;
  (Ⅱ)货物发生其他损坏,应在收到货物后14日内提出;
  (Ⅲ)发生延误的,应在货物交付收货人自行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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