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
如果运输的最终目的地或经停地不在出发地所在国家内,该运输可能受华沙公约的约束,公约调整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货物丢失、因延误而损坏责任的限额为每公斤250金法郎,除非发货人预先声明了更高价值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
每公斤250金法郎的责任限额相当于每公斤20美元,美元与黄金的比价为42.22美元换1盎司黄金。
合同条件
1.本合同所指的“承运人”是指承运或承诺承运货物或提供与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华沙公约》系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1955年修改的《海牙议定书》,它们均适用于本合同所指的运输。“法国金法郎”是指含有900%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
2.(a)本合同所指的运输是符合《华沙公约》所规定的有关责任规则,除非此种运输不是“公约”中所指的“国际运输”。
(b)为了不至与上述解释相矛盾,本合同所指的运输和每一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须遵守下列条款:
(Ⅰ)现行有效的法律(包括履行“公约”的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法令和要求;
(Ⅱ)本合同以下各条;
(Ⅲ)承运人的现行运价、规则、运输条件、规章和航班时刻表(并非指起飞、到达时间),上述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承运人的任一营业处和经营正常航班的机场内均可查询。适用于美国或加拿大两地以及此外的地点之间的运输的价目表在这些国家是有效的。
3.运单正面的第一承运人的名字可能是缩写,承运人全称或缩写在其价目表、运输条件、规则和时间表上均有体现。第一承运人的地址就是显示在运单正面的出发机场。约定的经停地(必要时承运人可改变)是除始发地和目的地之外在运单正面填列的或显示在承运人的时间表上所列航路的经停地点。几个连续承运人共同完成的运输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业务。
4.除非在承运人的价目表或合同条件中例外规定,《华沙公约》不适用于此运输,否则承运人对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限额将不超过每公斤20美元或等价的其他货币,除非发货人声明了更高价值并支付了必要费用。
5.如果填写在航空货运单正面的“运输声明价值”总和超过在上面的(承运人责任限制)通知和这些(运输)条件所提到的适用责任限额,并且如果发货人支付根据承运人价目表、运输条件或规则可能要求的必要费用,这将成为特别声明价值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将是声明额度的总和。(承运人)被要求支付的金额将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失的证据计算。
6.如果托运货物的一部分丢失、损坏或延误,则在确定承运人责任限额时考虑的重量只是经包装的或包装涉及到的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