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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

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        (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        至        ,共计   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    %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  )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  %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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