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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固定资产外汇借款合同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   %;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  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   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   %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 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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