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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欠买卖货物合同

赊欠买卖货物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    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    货    件卖予乙方,约定  年  月  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   日内支付货款予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   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告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   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约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实际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更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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