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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合同

  7.2 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人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第八条 约定事项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人处办理,并接受贷款人的审核。
  8.2 如贷款人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人应遵照办理。
  8.3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人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人,贷款人凭以开证、付款。
  8.4 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人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人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人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人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人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人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人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人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人如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8.6 借款人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人,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人办理。
  8.7 借款人如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 借款人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人应同比例地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品。借款人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人的意见:
  (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
  (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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