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合同
编号: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愿意向借款人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人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人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账;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他。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 万的整数,但最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提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人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交贷款人。
3.5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