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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合同

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合同


  编号: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愿意向借款人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人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人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账;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他。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  万的整数,但最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提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人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交贷款人。
  3.5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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