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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委托合同

融资租赁委托合同


  编号:       日期: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   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品名、规格、数量: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交付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   次,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误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的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据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账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  %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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