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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样式二)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合同所定期限。
  3.甲方需要提前归还借款,应经乙方同意,乙方按规定减收甲方利息。
  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关、停、并、转、分时,应最迟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或新设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超过约定的用款日期   个营业日未提交“用款单”,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期、按额向甲方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收取   %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可以拒收,或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和第7项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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