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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合同号:
  贷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   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  个月(     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     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   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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