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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样式一)

汽车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汽车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二、付款方式、期限

  三、交货时间、方式、地点

  四、验收方法

  五、其他约定事项
  1.买方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
  2.卖方代运,以卖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买方办理托收承付。
  3.卖方为买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卖方除向买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   元/辆。
  4.产品质量:按卖方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卖方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5.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六、违约责任:卖方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买方付违约金   元/辆。买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货款的   %向卖方付违约金   元/辆,并付   %利息(月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修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具修订或撤销的协议书。一方因故要求变更合同,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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