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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互易合同

汽车互易合同


  订立互易合同人: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卡车一辆,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卡车一辆,彼此互易约诺。

  第二条 前条互易标的物连同有关证件,于合同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并限于一个月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各方不得怠慢或刁难等。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    元整,于即日乙方凭收据确实向甲方如数亲收足讫。

  第四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各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又无来历不明现象,日后如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一切障碍,不得使他方蒙受损害。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未经与他人预约买卖及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出易人除应即为理清外,并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 一方如违反前二条约定时,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油费及其他债务,出易人各应负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第八条 本互易诸费,除合同代书料印花税费对半负担外,对于过户一切费用受易人各自负担。

  第九条 乙方所雇佣的司机及车掌,甲方应以乙方同一条件继续雇佣;但被雇佣人倘有反对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如下:
  第一标示(甲方所有部分)
  (1)年式:
  (2)出厂品牌:
  (3)制造号码:
  (4)牌照号码:
  第二标示(乙方所有部分)
  (1)年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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