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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第三章 价格



  3.1 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    (大写:   )。

  3.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 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 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     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条规定的由买受人出具的经出卖人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偿或/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第四章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    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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