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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                              。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双方以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七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甲、乙、双)方所有。
  第十九条 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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