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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   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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