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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样式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革、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决定会议。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得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并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约定的事项。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调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十一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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