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转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 保证
  一、“借款人”在此保证:
  1.每年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年度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
  2.每半年向“贷款人”提供“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的资料;
  3.随时将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重大情况、决定和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4.在每年度结束后60天以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以及“项目”的该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项目工程支出年度决算报告;
  5.应“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6.在每次偿还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本息前60天,将与应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按第四条规定开立的存款账户中;
  7.“借款人”对其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所签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承诺:
  1.“借款人”在其他任何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未曾给予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优惠于本贷款协议的偿还条件。“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及其与“贷款人”签订的所有其他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所欠“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在偿还方面与“借款人”所有其他债务均处于同等受偿地位;
  2.“借款人”今后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签订任何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时,决不接受比本协议项下贷款优先偿还和损害或违背“贷款人”利益的条件和条款;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将其现存的和将来获得的任何资产和权益抵押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
  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一、“借款人”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二、“借款人”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
  三、“借款人”在其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其他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
  四、“借款人”在其与其他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所签的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
  五、“贷款人”有理由判定本协议下贷款的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资格时,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之一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下述一项或几项措施:
  1.限期“借款人”纠正违约事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