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货物特征
2.1 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 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惟一所有者。
第3条 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4条 价格
4.1 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4.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
4.3 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方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如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
第5条 支付条件
5.1 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账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账户;并且,当各到期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2 若双方约定货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
5.3 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5.4 若双方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5.5 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情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