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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用于转售的制成品)

  若买方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卖方可有三种选择:替换货物,修复货物或返还价款。如果卖方延迟替换或修复货物,那么,买方有权按上述标题(a)(ⅰ)项下所规定的同 方案请求预定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若买方选择接受不符货物,他有权从卖方那里取得与相符货物间的价格差额,但以不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为限。最后,若合同终止,买方除可请求返还价款和迟延损害赔偿金之外,还可对其能证明的额外损失要求赔偿,但该额外赔偿金不得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10%。
  起草委员会认为这些方案是对双方当事人间相互矛盾利益的合理平衡,当然,双方仍可另作约定。通过填写A部分A-11表格,双方当事人可决定以下列方式来更改上述平衡方案:
  (a)确定一个高于(或低于)第11.5条之10%限度的最高责任限额;或者
  (b)另作其他规定

  (十二)卖方违约买方终止合同
  本范本合同拟定了买方因卖方违约而有权终止合同的三种情况:
  (a)卖方未能在合同范本A部分A-9表格中所规定的解约日到来之前完成交货(见第10.2条);或
  (b)在没有上述那样约定日期的情况下,如买方已按第10.1条规定及时将货物迟延情况通知卖方,而迟延交货的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已达到,即自卖方本应交货之日起算满10周,并且卖方收到解约通知满5天,卖方仍未交货者(见第10.3条);或
  (c)当迟延货物及/或不符货物之价款的5%这一总计限额已达到(即在货物不符的情况下自通知之日起满10周)并且卖方收到解约通知已满5天时,而卖方仍未修复或替换不符货物者(见第11.4条)。

  (十三)不可抗力
  包含在本合同范本B部分第13条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以ICC不可抗力条款为基础,并作了一些修改,目的在于:当发生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时,更有效地分摊损失。

  (十四)争议解决
  通过填写合同范本A部分A-14表格,双方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双方都应具体规定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双方未对仲裁和诉讼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本范本合同将假定ICC(国际商会)仲裁是双方所希望的解决争议的优选方式。
  若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而未表明诉讼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普通法院将有管辖权。
  注:
  ①但是,若双方当事人对若干个单独销售合同的总体框架的设立达成了协议(如经销协议),则在该总体框架协议下所订立的销售合同可分别受这些条件约束。
  ②现行版本是Incoterms1990(ICC出版物第460号)。
  ③在未作此种选择的情况下,将适用EXW,见本合同范本B部分第8条。
  ④若想更多地了解此问题,请参阅《所有权保留指南》,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01号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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