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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用于转售的制成品)

  由双方在合同范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货时间,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时间内卖方有义务履行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特别是在双方选择的相关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义务。记住这一点很重要。这里的“交货时间”是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相联系的,该约定地点并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这样,在CPT(运费付至)术语项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根据该贸易术语项下A4款)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指定地点之时,卖方就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起草委员会因此建议:在填写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4从而就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双方应根据合同范本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仔细审核交货在哪个阶段进行,即卖方于范本合同A-4所规定的时间之时/之前必须履行的在相应术语下被称作交货的行为。
  双方可约定某一准确日期(如,“1998年2月10日”或“截止1998年2月10日”)或者某一段时间(“1998年2月份第三周”或“1998年3月份”)作为交货时间。双方也可以规定从某一特定日期起算的一段时间(如,“买卖合同签字后60天”或“收到约定的预付款后90天”)为交货时间。若规定一段时间作为交货时间,根据CISG第33条规定,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将选择某一日期,否则,卖方可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

  (七)付款条件
  按照本范本A部分A-7所列项目指定付款的方式和时间是很重要的。在向卖方银行转账付款的情况下,应写明该银行及其分行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应附有足以鉴别银行账户的其他细节,并且,若有需要,还需写明电信付款方式(如,电报转账、电子资金转账)。

  (八)卖方须提交的单据
  卖方向买方提供某些特定单证,如发票、运输单据、证书等,是国际买卖中的通常做法。合同范本A部分A-8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表示其有关单证意向的机会。有两点值得注意:
  (a)合同当事人必须审核A部分A-3中所选择的特定贸易术语项下需提交哪些单证(如果有的话)。若双方当事人意欲增加或改动所选择的术语项下的有关单证的状况,应在A部分A-8中清楚地予以写明。
  (b)如双方同意通过信用证付款,应注意确保双方都清楚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单证。当A部分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并未要求卖方履行单证义务(如工厂交货)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为了本合同范本使用者使用之便,下面表格列出了常用的一些运输单据及其适应的运输方式。下列单据中有些是物权凭证,它赋予持有者处置货物的权利,而其余的则只是证明货交某一承运人或仓库管理人的单据。

  (九)所有权的保留
  正如本范本合同B部分第7条规定的那样,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6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双方可约定在价款付讫之前,卖方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但仍应牢记:按照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对旨在转售之货物保留所有权,并非总是有效的。因此,卖方应按照相关法律(通常为货物所在国之法律),仔细审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援引B部分第7条之规定 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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