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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条 迟延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把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延付款的利息。罚息在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   %计收。

  第十一条 经济担保
  1.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2.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和督促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乙方发生倒闭、停产、合并等情况),当乙方不能按时偿还本合同规定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之内无异议地(代替乙方)履行支付义务。

  第十二条 租赁物件在租赁期满时的处理租赁期满时,乙方可按美元的象征性货价向甲方买进租赁物件,货款列入最后一期租金内。甲方应在收款后一周内送乙方一份“设备所有权转让书”,以确认租赁物件所有权的正式转让。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当事人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时,双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 附件下列各附件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租赁委托书
  2.租赁合同附表
  3.购货合同及设备清单
  4.经济担保人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济担保人持合同副本一份。  

  甲方:            见证人
  代表:
  乙方:            见证人
  代表:
  担保人:          
  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1)租赁物件名称
     型号   规格
     购货合同编号
  (2)制造厂商
  (3)卖方       预定交货期    年   月
  (4)交货地点(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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