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额度甲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1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甲部分”。
(2)“借款额度乙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乙部分”。
(3)“借款额度丙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丙部分”。
10.2 借款人可以在上述还款期届满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款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10.3 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应为此向贷款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利率按8.1款规定的利率另加年率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额度丙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2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算;如“借款额度甲部分”和/或“借款额度乙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35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算。
第11条 保险
11.1 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惟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 “本项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贷款人如果认为“本项目”能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修理或更换损失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