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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借款合同(样式四)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 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 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人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 提款
  5.1 在贷款人收到4.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丙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1,000,00美元,并为1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 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 “提款通知书”一经发生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 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 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 保管账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账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账户。美元“保管账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 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  年12月31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12月31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1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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