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1)“借款额度甲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26年,其中包括宽限期11年。
(2)“借款额度乙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丙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0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 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甲)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
(乙) 年 月 日;或
(丙)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丁)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 先决条件
4.1 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中国 有限公司“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国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中国 有限公司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 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 和 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 和 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 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 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