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甲部分”、“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
“最终机械竣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账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账户;“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
(1) 公司
(2) 公司和
(3) 公司
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中国 有限公司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 地建设的 工厂;
“保管账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账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程、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甲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货款部分,为 法朗;
“借款额度乙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 法郎;
“借款额度丙部分”指 银行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 美元。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2.1 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法郎和 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 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