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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借款合同(样式二)

  (15)“子公司”指任何时候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
  (16)“终止日”指   年  月  日。
  (17)“全部贷款承诺”指      万美元。

  第二条 承诺与付款
  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      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       的账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账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 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应在付款日    时间上午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行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      账号为         的账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账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2条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还款
  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      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    分之一,但头    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    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      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5%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第四条 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每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额:(A)代理行在           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隔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的利息期内);以及(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第4.3条规定的银行同业拆放率的替代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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