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共同海损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在北京理算和解决。
共同海损
35.本租船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在提交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佣金
36.本船所有人应按本租船合同所付租金的3.73%向承租人支付回扣,1.25%的经纪人佣金应付给北京中租。如任何一方违约以致全部租金没有支付,则责任方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如双方协议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所有人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在此种情况下,佣金不超过按一年的租金计算的数额。
船舶规范
本船舶规范由本船所有人填写,全部并入并作为年月日签订的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
1.(A)船名: 呼号: 船旗:
(B)何时建造: 总长: 最大宽度:
(C)船级:
(D)登记吨位(总/净):
(E)主机型号和制动马力:
2.载重量和吃水
(A)按船级的夏季干舷高度载重量(包括燃料、物料和淡水)
长吨T.P.I.(装货后吃水):
(B)以(A)为基础满载时在海水中吃水:
(C)物料和常数不超过 长吨
3.散装/包装容积
共计立方英尺,包括清洁、可装干货的深舱的包装容积立方英尺,另加清洁、可装散粮的开底翼舱立方英尺。
4.速度耗油和燃料容量
(A)最大每分钟转速:可产生每分钟运行转速:
(B)良好天气条件下满载时运行速度: 节
(C)以(B)为基础每日航行耗油:中燃油(最多秒): 吨,加柴油 吨
(D)每日(24小时)在港耗油:
起货装置全部作业:
起货装置停止作业:
(E)燃料容量约吨燃油,约 吨柴油
(B)中所指“良好天气条件”应解释为风力不超过蒲福氏风力4级(最大16节)和/或道格拉斯海浪状况3级(3-5英尺)。
5.起货装置
(A)起货机规范、数目和起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