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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公司定期租船合同

  34.共同海损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在北京理算和解决。

  共同海损
  35.本租船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在提交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佣金
  36.本船所有人应按本租船合同所付租金的3.73%向承租人支付回扣,1.25%的经纪人佣金应付给北京中租。如任何一方违约以致全部租金没有支付,则责任方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如双方协议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所有人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在此种情况下,佣金不超过按一年的租金计算的数额。

船舶规范


  本船舶规范由本船所有人填写,全部并入并作为年月日签订的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

  1.(A)船名:      呼号:       船旗:
  (B)何时建造:     总长:       最大宽度:
  (C)船级:
  (D)登记吨位(总/净):
  (E)主机型号和制动马力:

  2.载重量和吃水
  (A)按船级的夏季干舷高度载重量(包括燃料、物料和淡水)
  长吨T.P.I.(装货后吃水):
  (B)以(A)为基础满载时在海水中吃水:
  (C)物料和常数不超过    长吨

  3.散装/包装容积
  共计立方英尺,包括清洁、可装干货的深舱的包装容积立方英尺,另加清洁、可装散粮的开底翼舱立方英尺。
  4.速度耗油和燃料容量
  (A)最大每分钟转速:可产生每分钟运行转速:
  (B)良好天气条件下满载时运行速度:     节
  (C)以(B)为基础每日航行耗油:中燃油(最多秒):   吨,加柴油   吨
  (D)每日(24小时)在港耗油:
  起货装置全部作业:
  起货装置停止作业:
  (E)燃料容量约吨燃油,约    吨柴油
  (B)中所指“良好天气条件”应解释为风力不超过蒲福氏风力4级(最大16节)和/或道格拉斯海浪状况3级(3-5英尺)。

  5.起货装置
  (A)
起货机规范、数目和起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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