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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样式三)

  8.抵押期限: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日期和数额发放贷款。
  2.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3.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 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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