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质押人民币贷款合同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质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信用证:由 银行开出通过 通知编号为 的 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账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的款项。
3.质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款下的信用证质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 。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 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信用证的质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款下的信用证正本质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做出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