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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样式六)

仓储合同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储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储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仓库储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管寄托物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观察,保持该仓储物原状完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价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
  价目表(略)

  第四条 前条保管费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乙方应一次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但仓库内储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致仓储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因储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

  第六条 乙方对仓储物处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免其责外,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退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 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 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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