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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样式七)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停建、缓建,应在  日内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未能按时交房或乙方逾期交付款项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无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对方必须履行。
  3.房屋未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到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或未按承诺期限运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乙方有权按已付房款额的百万分之 向甲方追究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如逾期180天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下列方式之一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向乙方支付自上述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违约金;
  (2)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乙方所欠房款额的百万分之  向乙方追究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如逾期180天乙方仍未能如数付款,甲方有权按下列方式之一追究乙方的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扣除上述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在三十日内退还乙方;
  (2)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甲方交付房屋设施、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要求甲方赔偿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差额,并要求甲方付房款总额  %的违约金。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以选择):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二份,送房地产所在地交易市场登记机关一份、鉴证或公证机关一份。

  十四、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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