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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承销团协议(A股)

  8.1.2 甲方有权要求乙、丙双方在本次承销末将全部股票向社会公众售完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的规定将包销股票余额款项划入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8.2 甲方的义务
  8.2.1 甲方应负责制订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并组织、协商各承销商实施本次股票发行事宜。
  8.2.2 甲方应负责股票发行的广告和宣传工作。
  8.2.3 甲方应在本次股票承销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除向公众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承销的信息向承销团成员以外的人泄露。

  第九条 乙、丙两方的权利义务
  9.1 乙、丙两方的权利
  9.1.1 乙、丙两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其应得的承销费划入其分别指定的银行帐户。
  9.1.2 乙、丙两方有权要求甲方向其提供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所有与本次承销有关的资料文件。
  9.2 乙、丙两方的义务
  9.2.1 乙、丙两方应根据本协议尽职、勤勉地进行承销股票。
  9.2.2 乙、丙两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除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招股说明文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承销的信息向承销团成员以外的人泄露。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三方或两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任何对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产生争议的,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11.2 在开始协商后30日内仍未达成一致的,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3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一份,发起人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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