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期货经纪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章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客户须知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