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包销商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不真实或有误导使配售不能按本协议规定进行;或
(3)如果各包销商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未能按约足额付款的话,违约方应按股份公司的要求向其支付未付款项之利息。计息日自其应付日期到实际付款日期止,利息的计算以每360天为基准,以_________%(某外币的基准利率)加_________惩罚利率来计算。在违约期间按此利率逐日计算复利。
股份公司同意每一包销商的此项赔偿责任均为独立的,即任何包销商不必为任何其他包销商因未能履行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终止
1.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各包销商有权在付款放行日下午_________时之前任何时候,向股份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应负的义务:
(1)发生第9条之情事;
(2)股份公司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
(3)股份公司在本协议及附件一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在实质上不准确、不真实、有误导、有重大遗漏或未得到履行;
(4)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后,及付款放行日之前,发生或出现了某种情事,而该等情事的发生或出现,会导致股份公司于本协议及附件一内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在实质上变得失实、不准确或致人误解。
2.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股份公司有权在付款放行日下午_________时之前任何时候,向主包销商(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股份公司根据本协议应负的义务:
(1)发生第9条之情事;
(2)各包销商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
(3)各包销商在本协议及附件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在实质上不准确、不真实、有误导、有重大遗漏或者未得到履行;
(4)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后,及付款放行日之前,发生或出现了某种情事,而该等情事的发生或出现,会导致股份公司于本协议及附件二内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在实质上变得失实、不准确或致人误解。
3.如果本次发行的B股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或股份公司与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约定的其他日期)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主承销商和股份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所有其他承销商,中止各自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4.在发生以上情事之时,各方可以(但不是义务)不发出。中止本协议的通知,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商洽,作出修改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决定。
5.上面条款的规定均不影响第9条、第10条的效力。
第十二条 转让
1.本协议对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各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的利益。
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十三条 弃权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不行使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不得视同或构成或被解释为放弃该等权利。
第十四条 进一步保证
股份公司同意,在现在或将来任何时候,如果主包销商或国际协调人提出使本协议完全生效及确保主包销商或国际协调人为完全履行本协议而得到本协议授予其的权力、权利及补救而必须的合理的要求(包括行动及文件),股份公司给予满足。
第十五条 通知
1.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给予或作出,而且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以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书写。
2.任何上述通知或其他通讯应按第(3)分条规定的地址发送,且应依下列情况视为已适当给予或发出:
(1)如以专人投递,则在有关接受方地址交递时;
(2)如以邮寄,则于寄出后五个工作日后;但是空邮除外;
(3)如以电传或传真,惟有当发送方的电传机或传真机上自开始或结束时均正确显示回答相关代码、传输信号等方可作实。
3.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发往下列地址:
若致股份公司:
收件人:_________(人名)
地址(邮编):
传真号码:
若致主包销商
收件人:_________(人名)
地址(邮编):
传真号码:
若致国际协调人
收件人:_________(人名)
地址(邮编):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若致_________证券公司:
收件人:_________(人名)
地址(邮编):
若致_________证券有限公司:
收件人:_________(人名)
地址(邮编):
传真号码:
若致_________证券公司:
收件人:_________(人名)
地址:(邮编):
传真号码:
第十六条 部分失效或可执行
若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任何原因或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影响在任何方面影响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其他条款,也不会影响其修改或其他安排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七条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