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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致主包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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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部分失效或可执行
若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任何原因或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影响在任何方面影响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其他条款,也不会影响其修改或其他安排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七条 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及英文订立,两种文本涵义应互相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一旦两种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时间
时间是本协议的关键因素。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按中国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解释。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索赔要求,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开始协商后20天未达成一致,则应向中国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全部采用中、英文进行且仲裁裁决为终局的,且对本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保密
1.本协议各方,包括股份公司、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应该(也应包括促使其各自高级职员及其代理)对他方不欲公开的资料、文件等信息履行保密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协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B股配售的信息以及一方的商业秘密等不欲他人所知晓的资料文件等信息。
2.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向第三人披露上述一切信息:
(1)有关法律规定;
(2)如果一方所服从或受监管的政府机关、证券交易所规定,
(3)向各自一方的法律顾问和审计师披露;
(4)资料已被公开,但不是由于该一方的过错;
(5)双方协商披露,在此需有书面协议,但是任何上述资料只可于在与其他方协商之后方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以往达成之协议
同是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各方当事人就本次B股配售或任何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所达成的协议和安排(无论是书面或是口头形式,但包销商协议除外)将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被本协议所取代。而以上所指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均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失效。
第二十三条 副本
本协议可由本协议各方分别加以签署多份数量的相对文本;每份如此签署的相对文本均构成一份正本,但所有的该等协议应该是一份相同的文件,也仅构成一份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生效
1.本协议应由各方当事人的董事会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
2.本协议自前款条各方在本协议首揭日期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