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提款计划约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以下称“贷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提款计划如下: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特殊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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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
第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合同所执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满一年确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从首次提款日起,每满一年后执行的年利率,应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合同美元“贷款”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执行,按____个月浮动,本合同第一计息期的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以后每个计息期执行的利率,由“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人”按季计收人民币“贷款”利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将利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贷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人”按季计收美元“贷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