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企业(单位)的规定,按月向乙方支付各种法定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
(四)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本企业(单位)的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医疗、工伤、生育等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劳动政策、法规。
(二)乙方必须遵守本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等各项劳动规则和制度。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应依据有关纪律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除名、辞退等。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一)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工作需要续延合同时,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合同终止前三十日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辞退时,从决定之日起,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47号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办理。
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劳动法第三章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七、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本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收回乙方继续工作,补发基本工资,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除了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本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以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除上述(一)、(二)款外,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按规定在三十日内向本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