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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合同书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乡村集体企业没有劳动管理规定,甲方应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劳动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乙方离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金。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   年,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费   元。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30日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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