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或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但必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按规定应予辞退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4款各点规定;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期内,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以及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治疗的。非因工伤病医疗期限标准为:本企业工作五年以内的为三个月;六年至十年的为六个月;十一年至十五年的为九个月;十六年至二十年的为一年;二十年以上可视伤病情况延长半年至一年;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
(5)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休假期间。
6.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经政府劳动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数额和如期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
(5)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全脱产学习的;
(6)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7)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八、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1.除试用期内或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3)、(4)以及第6款(1)、(2)、(3)、(6)规定可构成立即解除合同外,其他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都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前通知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实得工资的日平均数计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