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
3.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即终止执行。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方转产、调整生产(工作)任务的。
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
7.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