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仓储合同(样式四)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人的责任:
  1.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人的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