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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

  第三条 研究开发计划
  3.1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调,共同拟定一个比较周密、合理的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等,明确约定每一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
  3.2 甲乙双方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与本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该领域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
  (2)现有的技术基础和条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3)研究开发本项目的主要任务;
  (4)研究开发本项目的攻关目标和内容;
  (5)研究开发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研究开发本项目的试验方法、技术路线和开发进度计划等。
  3.3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研究开发计划的拟定工作。
  3.4 甲乙双方应按照共同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合作开发技术成果。
  3.5 合同一方未按研究开发计划实施其承担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另一方有权督促其实施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
  4.1 甲乙双方应约定以各自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4.2 甲乙双方应约定各自在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投资比例。
  4.3 甲乙双方约定以实物或技术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在技术投资折价时,要防止以次充好,以免作价过高。
  4.4 甲乙双方约定以技术投资的,应当确保用来投资的技术没有产权纠纷,如发生产权纠纷,应由提供技术投资的一方承担责任。
  4.5 甲方按约定以如下资金、实物、场地或技术进行投资:
  (1)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金额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实物为:(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设备、材料等实物的名称以及相应折价的金额)
  (3)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场地为:(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场地的位置、面积、条件等,以及折价的金额)
  (4)甲方投资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为:(写明甲方用来投资的技术名称、内容等,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具体标明该专利技术的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实施许可的情况、以及折价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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