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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样式二)

  9.2 甲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双方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归甲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归乙方所有,还可以约定归双方共有。
  9.3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方。但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优惠:
  (1)甲方在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未获得批准前,享有对该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利,但应承担保密义务。
  (2)甲方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享有免费取得该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的权利。
  (3)乙方如要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甲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9.4 委托开发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
  9.5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双方都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但乙方在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给甲方之前,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9.6 研究开发成果中的发明权、发现权、取得国家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归属于乙方。

  第十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10.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完成的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应符合如下技术指标和参数:(委托开发技术在该领域内所要达到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参数,如国标、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技术项目的质量要求等技术标准和数据。)
  10.2 如果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是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者指标、参数涉及到国际标准的,甲方应在本条款中注明国际标准的项目名称、标准号及发布日期,以便在合同验收时查阅参考。
  10.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完成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技术成果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接受该技术成果。
  10.4 双方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完成以后,由双方委托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也可以约定由甲方单方确认视为通过。但不论是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验收的标准均应以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为依据,并且应当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10.5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甲方承担,也可以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应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第十一条 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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