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府优惠贷款协议

  5.1 借款人可在到期前的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地提前偿还一期或几期每半年为一期的分期还款款项。在此情况下,仅按照已支未还的金额计收利息。提前还款应按与分期还款到期日相反的顺序进行,需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提前中止和终止
  6.1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终止本协议项下贷款,或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A)借款人未能按本贷款协议的要求支付任何到期本金、利息或承诺费、管理费等;
  (B)借款人违反了本贷款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并在收到贷款人关于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C)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的安全偿还;
  (D)最终用款人的行为或状况将危及贷款的安全偿还;
  (E)项目国出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形式的社会动荡等,危及项目实施的正常环境;
  (F)贷款人国内法律或政府相关政策的变更,要求贷款人对贷款采取中止或终止行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述
  7.1 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做出如下申述:
  (1)借款人是  (国家)   (性质)的机构,有权按照本贷款协议规定借款;
  (2)为签订和执行本贷款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程序已完成并生效;
  (3)为使本贷款协议按照其条款对借款人构成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借款人已完成(国家)法律和规定所要求的所有手续。

  第八条 特别保证及承诺
  8.1 借款人保证在本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与其其他非抵押外债同等位次。因此,借款人对这些债务给予的任何特惠或优先立即适用于本协议,而无需贷款人事先提出要求。
  8.2 借款人应保证按照本协议第2.2条和2.3条所述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人按照本协议支付的全部金额,并根据本协议规定向贷款人还本付息。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还本付息应是无条件的。
  8.3 使用本贷款和对本贷款还本付息过程中在项目国内可能产生的一切税收、费用及开支,均应由借款人负担。因此,借款人保证本协议项下支付的所有本金、利息、承诺费及管理费等均是净值,并不做任何的扣除。
  8.4 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汇报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其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向贷款人提供其年度报告、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贷款人随时合理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与执行和管理本协议有关的报告及资料。
  8.5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