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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优惠贷款协议

  3.5 提交给贷款人的“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需经借款人“授权书”(见附件……?……)中指定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借款人在“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中应明确授权贷款人,只要贷款人按照指示进行支付,贷款人即可将支付的金额直接借记贷款帐户。只要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其付款的证明,借款人即应解除贷款人与产生此项付款指示的任何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并承担在到期日偿还该付款指示项下款项的责任,而无论此商务活动的目的如何或发生与此相关的任何以外情况。
  3.6 自本协议签订30天后,借款人应在用款期内以人民币就贷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0.5%每半年向贷款人支付一次承诺费。首次支付承诺费应在贷款协议签订后  天的季末。

  第四条 还本付息事宜
  4.1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4.2 本贷款项下已支取未偿还款项,借款人应按年率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自支款日起至还款期结束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的计算按照一年为360天,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 本贷款“帐户”项下的所有已支款项应在宽限期结束后  年内偿还,并应分  期,每半年为一期,以相等金额偿还。第一次分期还款到期日为“帐户”项下用款期结束后的第  个月,即  年  月  日。
  4.4 用款期及宽限期内所有累计的利息或第4.8条所述逾期利息应按贷款已支未还余额计算,并定期在每年三月二十一日和九月二十一日支付。进入还款期后,利息支付日应予调整为与分期还款日相同,直至本项贷款全部清偿为止。
  4.5 一俟用款期结束,贷款人将制定一还本付息计划,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规定的分期还款到期日偿还贷款。
  4.6 借款人还本付息时,应将款项在到期日汇达:
  开户银行:…………
  收款人:…………  
  帐  号:…………
  如付款到期日不是北京的银行营业日,该项付款则应顺移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4.7 若在任何本金到期日或在任何利息到期日后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支付到期款项,该笔款项应被视为逾期并产生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  %(日利率  %。)自迟付利息或迟付本金第1天开始计收至实际偿付日。
  4.8 若逾期期限超过30天,则按第6.1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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