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优惠贷款协议①
(①:中国进出口银行1996年1月16日发布的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借款人”)
注册营业地点:
授权代表: 作为一方,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注册营业地点:
授权代表: 作为另一方,
双方于 (日期)签署本协议。
鉴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家)政府已于……年……月……日签订框架协议,并就优惠贷款事达成了原则意见;
2.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将优惠贷款用于……(项目);
3.……项目的有关商务合同已由
买方:
卖方:
于 年 月 日草签;
4.贷款人经其自身的工作程序,已决定按照如下条件对建议的项目提供融资;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均有其相应的确定含义。下列术语有如下含义:
1.1 “贷款人”:指中国进出口银行,系中国政府授权承办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的银行。
1.2 “借款人”:指 ,系由项目所在国政府选定并经贷款人同意,负责将本贷款转贷给最终用款人的机构。
1.3 “项目国”:指 (国家),系本贷款资助项目的所在国。
1.4 “最终用款人”:指经由借款人转贷、最终使用本笔贷款的机构。
1.5 “保证人”:指 (名称),系由项目国政府或借款人选择,并经贷款人认可,为借款人按时将本贷款项下的债务归还给贷款人提供保证的机构。
1.6 “贷款期限”:从本贷款协议生效日起至协议规定的全部债务清偿日止;包括用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1.7 “用款期”: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协议规定的最后一次提款日止。
1.8 “宽限期”:自用款期结束日起至协议规定的第一笔还本日止。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付息不还本。
1.9 “还款期”:自宽限期结束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
1.10 “协议”:指本协议文本及其附件。
第二条 贷款条件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