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第十条 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 (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帐户扣收全部贷款。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