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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建设银行1996年示范文本)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7.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甲方有还贷能力而故意转移资金,逃避还贷的,乙方有权对其实行联合信贷制裁,并有权对此种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
  5.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乙方限期纠正仍不改正的;
  5.2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3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时;
  5.4 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5.5 甲方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款银行(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用乙方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向第三人作抵押;
  2.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信用担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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